提出如下問題:
甲公司購買自然人固定資產、土地未取得發票,依據合同入賬,甲公司計提的折舊或者累計攤銷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?自然人未開具發票涉及個人所得稅對甲公司有影響嗎?
尊敬的會員:
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:您好,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10〕79號)第五項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規定,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,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,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,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。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!
根據上述規定,暫時未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,暫依合同金額計入固定資產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。這個規定與會計的核算規定基本一致,但如果實際折舊與暫估折舊有差異,應在取得發票后進行調整,且此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。
如果公司一直取不得發票, 甲公司計提的折舊或者累計攤銷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。